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中凯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中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凯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浩,中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凯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10号天奇永业宾馆908室。法定代表人孟保云,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浩,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10号天奇永业宾馆907室。法定代表人袁国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远景,北京市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中凯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浩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中凯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中凯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张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负担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中凯信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飞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小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