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巨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魏艳玲与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艳玲,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魏艳玲,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杰,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艳玲与被执行人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