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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陶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嘉南刑初字第1131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2014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葛振华,浙江嘉城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4)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婷、张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为获取非法利润,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92575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侦查机关只调查了部分采购商,从采购商的调查情况来看涉案金额很少,公诉机关仅凭银行记录以及陶伟的证言认定涉案金额200余万元证据不充分,被告人陶某有自己注册的商标,在新丰生产的产品上也有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情况;虽然形式上是以陶某的名义租赁房屋等,但是事实上是陶伟在经营,陶某只是被陶伟叫去帮忙,在本案中的地位相对较轻;被告人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其家庭有特殊性,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陶某结伙陶伟(已判刑)以位于本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公路南侧的嘉兴市天诚物流有限公司a区二楼为据点,在其生产的集成吊顶上使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opple”商标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合计2544747.90元。2013年11月20日,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区分局在本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公路南侧的嘉兴市天诚物流有限公司a区二楼查获该假冒窝点。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陶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同案犯陶伟的供述,证人耿某、鲍某、樊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单,厂房租赁合同,海盐奥鑫美电器厂的网上公司黄页截图,飞利浦商标使用范围,货单及相应光盘,(2014)嘉南刑初字第648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显示,“opp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浴室装置、浴霸等品类。被告人陶某未经“opple”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浴室装置中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其犯罪数额应以制售“opple”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从嘉兴市天诚物流有限公司a区二楼查获的电脑进行勘验所得的数据,其中制售“opple”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2544747.90元(不包括被告人陶某自有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同案犯陶伟的供述、证人耿某、鲍某、樊某的证言等证据相印证,辩护人对于销售金额的异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为获取非法利润,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2544747.9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主动投案,虽然对于自己在本案中的地位有一定辩解,但是仍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陶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假冒商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敏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英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