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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乔亚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云南乔亚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264号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4649-X。法定代表人唐廷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云,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云南乔亚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乔亚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大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竑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