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催字第47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催字第47288号申请人北京佰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庆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东风,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XXX、票面金额121560元、签发日期2014年10月29日、出票人同申请人、持票人同申请人、背书人未填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庆芬代理审判员 孙国荣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