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尹明杰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红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异字第1号案外人:尹明杰,住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地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占巍。被执行人: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太阳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宾,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红宾,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在执行金地公司申请执行太阳物业公司、张红宾一案中,案外人尹明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尹明杰称,2003年4月18日和太阳物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阳光家园*号楼*单元*楼*号房,2003年6月27日交纳全部房款,现无法办理该房产登记,请求解除该房屋所占土地的查封。本院查明,2003年4月18日案外人和太阳物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阳光家园小区*号楼*单元*楼*号房,面积143.6平方米,2003年6月27日将购房款19.3万元全部付清。另查明,本院在审理金地公司诉太阳物业公司、张红宾借款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告(被执行人)太阳物业公司位于开封市龙亭区开封县前街的土地(证号2*****),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4年4月22日进行了续封。案外人所购房屋坐落于该查封土地上。本院认为,案外人于2003年6月27日全款购买了太阳物业公司开发的阳光家园小区*号楼*单元*楼*号房,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没有过错,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查封土地(证号为2*****)上案外人所购房屋分摊土地面积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肖献忠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六日书记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