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黄民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亚明,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