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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张亚明,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