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常德恒威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建湘。被执行人常德恒威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恒。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岳民初字笫05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常德恒威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常德恒威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德恒威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254504.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54504.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