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曹晓琴与刘苍、邵佐张抢劫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晓琴,刘苍,邵佐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曹晓琴被执行人刘苍被执行人邵佐张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曹晓琴与刘苍、邵佐张抢劫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庆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黎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