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华商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洪鼎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州市洪鼎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华商初字第0059号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西园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彩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少宗,江阴市华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洪鼎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徐州市联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沛城歌风路6号。法定代表人孟宪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民、周荣学,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洪鼎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5元,保全费2970元,共计6925元(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邦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教智人民陪审员 徐惠春人民陪审员 吴 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