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704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704号原告:邓某某,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市人,居民,住隆昌县金鹅镇。被告:武某某,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胡家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