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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民一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道平与马鞍山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平,马鞍山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115号原告:王道平,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孙国,安徽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韩俊,安徽天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平诉被告马鞍山瑞伯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道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道平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 瑜人民陪审员  邢亚林人民陪审员  汪德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晋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