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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马良峰与刘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良峰,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马良峰,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刘辉,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69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刘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良峰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