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石宝刚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宝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786号罪犯石宝刚,河北省顺平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六月八日作出(2001)一中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宝刚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石宝刚及同案被告人张惠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1)高刑终字第3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三月九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十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宝刚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2日至2014年4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宝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3月9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