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行字第4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颖华与被执行人林建平、林丽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颖华;林建平;林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明执行字第482-2号 申请执行人:郑颖华,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执行人:林建平,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 被执行人:林丽艳,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明执行字第482-1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林建平、林丽艳价值人民币19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额的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建平、林丽艳价值人民币19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等额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岩生 审判员 吴荣清 审判员 黄太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彩霞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