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耿贤柱与王毓堂、曹继春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贤柱,王毓堂,曹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241-2号申请人耿贤柱,男,1937年9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毓堂,男,1941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曹继春,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毓堂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