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汤国学与梅章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国学,梅章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64号原告:汤国学。委托代理人:柳方省,浙XX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嘉威,浙XX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梅章格。原告汤国学诉被告梅章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国学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梅章格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国学撤回对被告梅章格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国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赖宇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