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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蒋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国成与被申请人范国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成,范国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蒋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陈国成,男,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委托代理人:闵仁秀,女,汉族,系陈国成之妻。被申请人:范国子,男,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人。申请人陈国成与被申请人范国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赣M389**现代悦动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陈国成自愿以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国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范国子所有的车牌号为赣M389**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壹辆。二、冻结申请人陈国成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丙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