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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杨立稳、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立稳,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立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洪元弄9号。法定代表人薛心怡,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西)***号*幢**幢。投资人杨立稳,该厂厂长。上诉人杨立稳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追偿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商辖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立稳上诉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不是产品责任侵权纠纷,应当按追偿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原审裁定从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由于上诉人杨立稳投资的原审被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生产的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在苏州工业园区复洁环境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使用过程中变压器自燃受损。被上诉人苏州市华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销售者向复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提起本案诉讼,向上诉人杨立稳、原审被告南通市亚威变压器厂追偿。故本案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产品质量引发的事故发生在苏州工业园区复洁环境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厂区内,故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杨立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芳审判员  汪小峰审判员  丁惠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