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邱佑琳与陈齐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佑琳,陈齐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043号申请人邱佑琳,男,1964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工,户籍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现租住永安市吉安新村**号。被执行人陈齐杞,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住址福建省永泰县,现租住永安市五四路群燕小区**幢*****室。申请执行人邱佑琳与被执行人陈齐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佑琳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齐杞的银行存款计33712.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