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粟汉才与唐炳顺、黄如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汉才,唐炳顺,黄如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粟汉才。被执行人唐炳顺。被执行人黄如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唐炳顺黄如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炳顺黄如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炳顺黄如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炳顺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县支行城中分理处(账号:62×××16)24700元到武鸣县人民法院。账号:19×××43。开户行: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厢分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