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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溪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春明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溪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辩护人曲晓,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某某,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被告人吴某某,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辩护人李立峰,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曲晓、曹某某、吴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李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堰四新村8号楼1楼的出租房屋内,使用被害人胡某房屋的门钥匙打开门锁,进入胡某房间后,从房间的抽屉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2、2014年3月末4月初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百合小区后山上的移动通讯基站,见基站门未锁好,便用力拽门进入基站,使用钳子和螺丝刀盗窃基站内机箱与蓄电池的连接线3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石桥子镇光发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3、2014年3月末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百合小区后山上的移动通讯基站,从空调排气口进入基站内,使用钳子和螺丝刀盗窃基站内机箱与蓄电池的连接线6、7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4、2014年4月初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政府后山上的移动通讯基站,从空调排气口进入基站内,使用钳子和螺丝刀盗窃基站内机箱与蓄电池的连接线3、4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5、2014年4月上旬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政府后山上的移动通讯基站,从空调排气口进入基站内,使用钳子盗窃基站内机箱与墙壁的连接线3、4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6、2014年4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药科大学后山上的移动通讯基站,使用钳子盗窃基站内机箱与蓄电池的连接线20余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7、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药科大学后山上的移动通讯基站,使用钳子破坏门锁后进入基站,盗窃基站内机箱与蓄电池的连接线4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8、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派出所对面山上的移动通讯基站,使用钳子破坏门锁后进入基站,盗窃基站内机箱与蓄电池的连接线8、9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9、2014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派出所对面山上的移动通讯基站,使用钳子盗窃基站内机箱与蓄电池的连接线10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10、2014年4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药科大学后侧山上的联通通讯基站,使用钳子破坏门锁后进入基站,盗窃基站内机箱与蓄电池的连接线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11、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药科大学对面山上的联通通讯基站,使用钳子破坏门锁后进入基站,盗窃基站内机箱与蓄电池的连接线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12、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本溪市高级中学后山上的移动通讯基站,掰开铁皮进入基站,盗窃基站内蓄电池的连接线30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13、2014年4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红旗沟后侧山上的电信通讯基站,撬开门锁后进入基站,盗窃基站内机箱与蓄电池的连接线4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14、201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药科大学后山上的联通通讯基站,使用钳子和螺丝刀盗窃基站内机箱与蓄电池的连接线5、6根、空调内铜管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15、2014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辽宁科技大学后山上的移动通讯基站,使用钳子和螺丝刀盗窃基站空调内的铜管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16、2014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辽宁科技大学后山上的移动通讯基站,使用钳子别开门锁后进入基站,盗窃基站内机箱与电源、电池之间的连接线3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17、2014年5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辽宁科技大学后山上的移动通讯基站,使用钳子别开门锁后进入基站,盗窃基站内机箱与电源、电池之间的连接线4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18、2014年6月初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9#楼,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五楼电源与墙壁连接线6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19、2014年6月初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9#楼,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21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0、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9#楼,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1、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9#楼,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2、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9#楼,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9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3、2014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商铺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4、2014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0#楼,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5、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0#楼,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6、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0#楼,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7、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0#楼,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8、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0#楼,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9、2014年7月初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0#楼,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30、2014年7月初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楼,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31、2014年7月初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32、2014年7月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33、2014年7月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34、2014年7月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35、2014年7月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36、2014年7月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源与墙壁连接线12根。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37、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0#楼,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表箱内铜线。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38、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0#楼,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表箱内铜线。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39、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楼,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表箱内铜线。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40、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楼,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表箱内铜线。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41、2014年6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楼,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表箱内铜线。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42、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绿地安居保障房1#楼,从窗户进入楼内,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楼内电表箱内铜线。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43、2014年5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辽科新苑西侧门市房,破坏门锁进入门市房内,使用螺丝刀盗窃插座内铜线。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44、2014年5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辽科新苑西侧门市房,破坏门锁进入门市房内,使用螺丝刀盗窃插座内铜线。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45、2014年5月末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高新区石桥子镇辽科新苑西侧门市房,破坏门锁进入门市房内,使用螺丝刀盗窃插座内铜线。事后,王某某将盗窃所得铜线卖给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夫妇,二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46、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本溪市辽科新苑学以起航超市,趁超市内无人的情况下盗窃超市吧台内现金5,000余元。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盗窃作案46起,盗窃价值人民币60,977元,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物品而予以收购,共计价值人民币44,977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退还赃款4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胡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常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价认鉴(2014)579、434、478、484、483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本溪分公司关于石桥子地区基站被盗丢失损失明细、关于2014年石桥子基站设备被盗业务影响情况的说明、故障时间恢复时间故障历时的情况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关于产业大道和红旗沟基站被盗损失评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本溪分公司关于联通基站被盗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吴某某指认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搜查笔录,本溪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扣押清单,视听资料,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电缆销售单,本溪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07)本溪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吴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六日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万五千元,其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赵明娇人民陪审员  王丹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