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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马丙珍与张彩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丙珍,张彩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592号原告马丙珍,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大武口。被告张彩霞,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不详。原告马丙珍与被告张彩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马丙珍提供被告张彩霞的住址有误,现在提供不出新的住址,故原告马丙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丙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丙珍撤回对被告张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丙珍负担。审判员  吕尉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