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杜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4年9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辩护人赵晓明,黑龙江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呼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晓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与宋某某有债务纠纷便将宋某某找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繁华小区1号楼2楼的一个房间内向宋某某索要债务,宋某某便找到亲属李某某及李某某的朋友被害人刘某某(男,22岁)等人来到呼兰区繁华小区1号楼2楼找杜某某解决宋某某与杜某某的债务纠纷,随后刘某某与杜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持铁链、杜某某持啤酒瓶,双方发生厮打,杜某某用啤酒瓶将刘某某唇部致伤。被害人刘某某经法医鉴定为:口唇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治疗一个月医疗终结。经侦查,杜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繁华小区依法传唤到案。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法医学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6、现场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伤不是杜某某形成的,杜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与宋某某有债务纠纷便将宋某某找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繁华小区1号楼2楼的一个房间内向宋某某索要债务,宋某某便找到亲属李某某及李某某的朋友被害人刘某某(男,22岁)等人来到呼兰区繁华小区1号楼2楼找杜某某解决宋某某与杜某某的债务纠纷,随后刘某某与杜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持铁链、杜某某持啤酒瓶,双方发生厮打,杜某某用啤酒瓶将刘某某唇部致伤。经侦查,杜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繁华小区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杜某某与刘某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刘某某对杜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2014年9月23日14时40分左右,刘某某电话报案称,在呼兰区繁华小区1号楼2楼走廊处,杜某某用啤酒瓶子将其嘴部打伤,牙打掉半颗。接警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将杜某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杜某某对此事供认不讳。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9月23日14时左右,他的朋友李某(李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杜某某将李某的一个亲属找去了,因为这个亲属欠杜某某3万元钱,如果还不上,杜某某就不让走。因为李某知道杜某某欠他20万元钱,所以想让他过去帮忙,把这个亲属的帐转到他的身上,好让这个亲属能走。于是他就和王某某、李某他们一起去了繁华小区这个地点,进屋后他看见了李某的那个亲属,他就和杜某某说,他要把这个人带走,帐转到他的身上,杜某某不干,说今天必须见到钱,然后他俩就吵吵起来了,互相厮打,大伙拉着,他顺手从边上拿起个铁链子打杜某某,但是没打到,杜某某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打他,一下打到他嘴上了,当时嘴就出血了,上面一颗牙打折一半。大伙将他们拉开了。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23日14时30分左右,李某接一个电话,说李某的一个亲属欠杜某某钱,让杜某某给扣在呼兰区繁华小区1号楼西侧二楼不让走。他和李某、刘某某当时正在朋友家,接完电话他们三个人去了那个地点。到那后他们想带李某的亲属走,杜某某不让,刘某某问杜某某,李某家亲属欠多少钱,杜某某说三万元,刘某某说转自己帐上,杜某某不干,刘某某和杜某某就吵吵起来了,然后就在走廊上厮打起来,刘某某顺手在地下捡起一个铁链打杜某某,杜某某在地下拿个啤酒瓶子打刘某某,把刘某某嘴打出血了,一颗牙打掉半个,他们上前将二人拉开了。报警后警察将杜某某带走了。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平时大家都叫其李某。因为宋某某欠杜某某的钱,杜某某将宋某某找到繁华小区1号楼西侧的二楼不让走。后来朋友给其打电话,他与刘某某、王某某一起到了那里,因为杜某某欠刘某某的钱,刘某某就说将宋某某欠的帐转到自己身上,然后将宋某某带走,杜某某就不同意。刘某某与杜某某就吵吵起来了,然后就厮打到一起,当时人多,他就被挤后面去了,他只看见杜某某拿起个啤酒瓶子,人多就看不清了。回来时看见刘某某嘴出血了,牙掉了半颗,杜某某不知去哪了。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因其欠杜某某3万元钱,杜某某将其找到繁华小区1号楼西侧的二楼让其还钱,否则就不让走。他就给李某甲打电话,李某甲过来也没谈成。李某甲又打电话,过了一会又来了几个人,其中一个人和杜某某说要将他带走,将他欠的钱转帐到自己身上,杜某某不同意,这个人就和杜某某吵吵起来,后来他们就去走廊了。他想出去,被人拦着,没让。外面就打起来了,怎么打的不知道。等回屋时,他看见那个人嘴出血了,牙掉了半颗,说是杜用啤酒瓶子打的。杜某某进里屋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鉴定书:刘某某口唇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治疗一个月医疗终结。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杜某某的年龄证明,现实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情况。8、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2014年9月23日下午1点多钟,他当时在家,陈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找到宋某某了,他告诉陈某某到家接他,他们一起到呼兰区繁华小区1号楼西侧二楼陈立国家。宋某某欠他3万元钱,他欠陈某某1万多元钱,他向宋某某要钱,好还陈某某的钱。到陈某某家后,宋某某就给别人打电话让送钱。过了一会儿,宋某某的哥和俩人来了,又过了一会儿,刘某某他们来了,刘某某来后说要把宋某某带走,帐转到自己身上,他不同意,他和刘某某就在走廊上吵吵起来,刘某某先打他一下,他也上去打刘某某,刘某某用铁链打他,他顺手从地下拿起个啤酒瓶子打刘某某,把刘某某嘴打伤了,牙掉了半颗。他就被推到屋里了,后来警察就来了。9、监控视频:证实案发过程。10、和解书及收条:被告人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收到赔偿款并表示谅解。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宫世丽审判员 关伟平审判员 郝振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