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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沈阳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沈阳大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沈阳大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沈阳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朱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祥辉、王婷,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大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晨龙,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李维正,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沈阳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大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3元,由原告沈阳世联兴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