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杨燕平与侯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平,侯少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杨燕平,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侯少龙,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燕平与被告侯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燕平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平撤回对被告侯少龙的起诉。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