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诉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王某。被告章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1992年9月8日,原、被告在原���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4月9日生育大儿子章*,2004年12月17日生育小儿子章#。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常年不着家,经常打骂原告。在原告生下大儿子后,被告更加频繁打原告,当时儿子尚小,原告忍耐没有离婚。在小儿子出生后,被告还是不断打原告,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带儿子外出打工躲避被告,但被告找到原告打工处仍打原告。被告的暴力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且原、被告已经分居七八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小儿子章#由原告抚养;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章某某辩称,我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之所以要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在外有外遇。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章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1992年9月8日,双方在原芦河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4月9日,双方生育大儿子章*。2004年12月17日,双方生育小儿子章#。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章某某离婚,被告答辩称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二十多余年,且生育了两个儿子,只要双方多沟通交流,互相理解和尊重,是有可能和好的。故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建然人民陪审员 黄庆媛人民陪审员 赵小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