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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法执字第0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何宏伟诉周冠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宏伟,周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019-2号申请执行人:何宏伟,男,住安徽省含山县。申请执行人:周冠忠,男,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3)含民一初字第007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冠忠的配偶为王祥兰,且在王祥兰名下,该夫妻有银行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冠忠的配偶王祥兰银行账户存款30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世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