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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艳娥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何艳娥。委托代理人张国华,黄梅县小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参加诉讼,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保险黄冈支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负责人符一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泽春,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何艳娥与被告人民人寿保险黄冈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何艳娥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艳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艳娥负担。审判员  陈义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