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付宁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3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迅),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鸿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自2013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与黄某某(已判刑)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细涌路某某出租屋三楼开设赌场,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黄某某负责赌场管理、维持赌场秩序及给赌场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并聘请莫某某(已判刑)负责派发扑克牌与抽头渔利、张某某(已判刑)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并给参赌人员购买香烟、矿泉水,黄某某、苏某某及韦某某(均已判刑)负责给参赌人员开门、把风等工作。2013年6月9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黄某某、黄某某、苏某某、张某某、莫某某、韦某某以及冯某某等29名参赌人员,当场缴获一副扑克牌、一张木桌、弃置款人民币1140元,从黄某某处缴获人民币1380元、从苏某某处缴获四条钥匙、从冯某某等参赌人员处缴获赌资人民币共8540元。2014年10月30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居委会德宝南路23巷25号士多店内抓获被告人李某某。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黄某某、张某某、莫某某、黄某甲、苏某某、韦某某、周某某、冯某某、韦某甲、覃某某、曾某某、文某某、陈某某、曾某甲、刘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周某甲、钟某某、覃某甲、陈某甲、张某甲、覃某乙、凌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黎某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人李某乙、黄某乙、莫某甲、满某某、徐某某、肖某某、温某某、周某丙、陈某甲、覃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梁艳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家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5页,共5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