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胡大龙、郭晓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胡大龙,郭晓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810号。负责人杨铁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大龙,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郭晓旭,女,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告胡大龙、郭晓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00元减半收取4,60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威代理审判员 江佰彦代理审判员 谢省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