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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杜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715号罪犯杜凯,河北省安新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凯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杜凯及同案被告人周志远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8)保刑终字第2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凯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凯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7日至2014年2月1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被集训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