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老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梅广波与被告章群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广波,章群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老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梅广波,男,汉族。被告:章群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广波与被告章群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淅老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章群胜驾驶的无号牌小型客车(车架号LZWADAGA3FD004863)一辆予以扣押。后被告章群胜向本院提供了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章群胜驾驶的无号牌小型客车(车架号LZWADAGA3FD004863)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靳晓英代理审判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郝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