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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龚建彬与林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彬,林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龚建彬,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被告林志彬,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审理原告龚建彬与被告林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龚建彬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偿还本案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建彬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