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诉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蔡云松与施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施辉;蔡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诉字第0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辉,住启东市北新镇介英村21组9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云松。 上诉人施辉因与被上诉人蔡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久民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施辉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施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华 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 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