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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马某某,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女,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甲,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