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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北京成荣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帕拉迪(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邵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成荣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帕拉迪(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邵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847号原告北京成荣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景利。委托代理人赵晓汀,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岩瑛,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帕拉迪(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长江******(上海长江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邵翔。被告邵翔,男,1979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成荣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帕拉迪(上海)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邵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争议事项已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该案的处理与本案有关联,故本案中止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倪军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