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全诉李东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程序: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李某,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化稍营镇。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县。2015年1月21日9时30分许,驾驶人王江驾驶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晋B/751**(晋BA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12国道向东向西行驶至出事地点进入弯道后驶入逆线,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申请人李某驾驶的冀G/7E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李某、王江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阳原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驾驶人王江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李某无事故责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晋B/751**(晋BA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依法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晋B/751**(晋BA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子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