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民营科技园3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雁,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文亭街28号。法定代表人黄保华,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辉,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伟,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雁,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民营科技园3号。法定代表人徐勤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雁,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勤虎。委托代理人张雁,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涛。委托代理人张雁,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劳特斯空调(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市万和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徐勤虎、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214元,减半收取23607元,由上诉人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23607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