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王×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高×,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王×,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原告高×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宏轩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高×2归我抚养;因当时我尚不具备抚养高x2的条件,故一直由被告代养;现我的生活条件已发生了改变,我要求高磊由我自行抚养。被告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3日,原、被告在安徽省×市×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月14日生育一子高×2。2009年6月1日,双方协议离婚,高×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高×2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1000元。但原、被告离婚后,高×2一直与被告一起生活。审理中,经本院与高×2谈话,其明确表示,愿意由原告抚养。令查,原告现暂住在密云县×镇×村,高×2在密云县×小学读幼儿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谈话笔录、离婚协议书、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的问题,应本着有利于子女今后生活及学习的原则进行处理,同时亦应保障子女生活及学习上的相对稳定。本案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已在密云县×镇×村居住,双方之子高×2亦在当地就读,因此高×2由原告抚养将更有利于其今后的发展,且高×2亦愿随原告一起生活,故本院亦将高×2判决归原告抚养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双方之子高×2由原告高×自行抚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石宏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