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娥与薛延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娥,薛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李娥。被执行人薛延芳,1977年3月1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薛延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薛延芳三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逾期至今被执行人薛延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薛延芳的工资每月扣留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