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田书保、宋春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102号。负责人:李巧玉,行长。被告:田书保。被告:宋春华。被告:田学鑫。被告:徐杰。被告:侯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侯建明在邮政荣成支行账户存款1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