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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代莲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代莲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571号原告刘建军,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代莲莲,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诉被告代莲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建军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马小丽人民陪审员  付龙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