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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初字第05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梁文学与铜梁县兴民煤矿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学,铜梁县兴民煤矿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5837号原告梁文学,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明灯,重庆瑞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梁县兴民煤矿,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西河镇干堡村8社(已于2014年5月14日注销)。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文学诉被告铜梁县兴民煤矿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文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文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铜梁县兴民煤矿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学撤回对被告铜梁县兴民煤矿的起诉。审判员  蒋玉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