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5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继涛2与李文华、阳志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涛,李文华,阳志华,湖南汇美天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526-2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涛。被执行人李文华。被执行人阳志华。被执行人湖南汇美天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翼,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被执行人李文华、阳志华、湖南汇美天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2014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14)冷法执字第52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冻结被执行人李文华、阳志华、湖南汇美天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961.8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自觉履行应尽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华、阳志华、湖南汇美天下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961.88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应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