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潘旭庆与武鸣县胜丰淀粉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潘旭庆。被执行人武鸣县胜丰淀粉厂。住所地:武鸣县锣圩镇玉泉村。法定代表人杨成军,总经理。本院于年月日作出(2015)武执执字第145号)的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武鸣县胜丰淀粉厂法定代表人杨成军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泉分社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成军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泉分社(账号:62×××03)的银行存款3639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