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作峰诉被执行人金昌田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峰,金昌田丰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李作峰,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申请执行人金昌田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作峰诉被执行人金昌田丰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永河民初字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作峰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金昌田丰源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作峰工程款及设备使用费20000元。被执行人金昌田丰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河民执字第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刘红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