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升杰与王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杰,王志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王升杰。被告王志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升杰诉被告王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升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升杰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升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