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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升杰与王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杰,王志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57号原告王升杰。被告王志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升杰诉被告王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升杰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升杰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升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