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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钟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李多素在本区东城市场“阿兴男装店”内趁老板倪某不注意将店内一红色男式衬衫盗走。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他人再次来到该店时被老板倪某认出后报警,李多素被抓获。2、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李多素在本区东城市场“潮南社服装店”内趁营业员不注意将店内一男式牛仔褂盗走。经淮南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牛仔褂价值60元。3、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李多素在本区东城市场十字路口西南侧张某经营的摊点处趁张某不注意将两条黑色打底裤盗走。经淮南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打底裤价值20元每条,共计40元。4、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李多素在本区东城市场一服装店内盗窃二件女式长袖牛仔衬衫,后李多素和钟某某每人获取一件,经淮南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衬衫价值40元。5、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李多素在本区东城市场一服装店内盗窃一件女式短裤,经淮南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短裤价值2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钟某某系初犯,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且盗窃的数额较小,请求法院在考虑其小孩尚小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李多素(已判刑)窜至本区东城市场“阿兴男装店”,趁店主倪某不注意,将店内一红色男式衬衫盗走;当日,两人又窜至东城市场内“潮男社服装店”,趁营业员不注意盗窃男式牛仔褂一件。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男式牛仔褂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60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钟某某再次伙同李多素窜至东城市场内十字路口西南侧张某经营的服装摊点处,趁张某不注意将两条黑色打底裤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两条打底裤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40元。当日,两人又窜至“阿兴男装店”伺机盗窃,被店主倪某认出后报警,李多素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倪某、张某、童某的陈述,同案人李多素的供述,辨认笔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扣押决定书及物证照片,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4)28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5)田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指控第四起、第五起事实,即被告人钟某某伙同李多素分别于2014年9月19日、23日在本区东城市场一服装店内盗窃二件女式长袖牛仔衬衫及一件女式短裤的事实因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被害人报案和陈述相印证,属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钟某某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轩 毅审 判 员  王 兴人民陪审员  曹晓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