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公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大帅寻衅滋事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公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大帅,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所地梨树县。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8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帅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月6日2时许,被告人李大帅伙同李某甲(另处)等人在四平市铁东区乐乐城午夜吧内与被害人姜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李大帅手持砍刀,同案李某甲手持尖刀追打被害人姜某某,将姜某某右胸部扎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姜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伤者姜某某右前胸部外伤致右侧血气胸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大帅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叶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大帅无视国家法律,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砍刀随意追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大帅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李大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2时许,被告人李大帅伙同李某甲(另处)等人在四平市铁东区乐乐城午夜吧内与被害人姜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李大帅手持砍刀,同案李某甲手持尖刀追打被害人姜某某,将姜某某右胸部扎伤,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姜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伤者姜某某右前胸部外伤致右侧血气胸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2、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月6日2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姜某某报警称,当2时10分许,在本市铁东区乐乐城午夜吧内,其本人及其朋友被李大帅等人无故用刀扎伤。后经鉴定,姜某某右前胸部外伤致右侧血气胸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014年9月3日,李大帅被抓获,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3、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姜某某、证人李某乙、叶某某、李某丙分别对被告人李大帅进行了辨认。4、情况说明。证明:现场证人张某某、潘某某、李某丁、小某某等人均未能找到。5、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1)梨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大帅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释放证明。被告人李大帅于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7、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平公鉴中心(临床鉴)字[2013]第D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伤者姜某某右前胸部外伤致右侧血气胸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8、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5日23时许,他和朋友李某乙吃完饭到乐乐城慢摇吧玩的过程中,一男子说他叫李大帅一会叫他认识认识。李大帅出去后,和一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及一女子各拿一把刀进来,把他扎了,具体谁扎的他没看清楚。9、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4年1月6日1时许,她和她哥李大帅及潘超等人到四平市铁东区乐乐城小慢摇吧玩。她上去跳舞时有一帮男的围着她跳舞,其中有一男子说调戏她这类的话,她没搭理他便躲开。这男子对她动手动脚,用手搂她的脖子、摸她腰,非得拽着她要跟他喝酒。李大帅看见后便和该男子吵吵起来。她见一帮男子拿啤酒瓶子打李大帅,便上前拉仗。不知谁掉在地上一把20厘米左右的尖刀,她把刀捡起来放在衣服里。在乐乐城大门口,她看见潘超将一把50厘米左右的砍刀递给了李大帅,李大帅又回到了小慢摇吧,那帮人又用酒瓶子打她和李大帅,李大帅用刀背砍了对方胳膊一下。一男子拿着酒瓶子朝她和李大帅冲了过来,她因害怕下意识地把刀从衣服兜里拿出来用手攥着,当该男子出现在她面前时,她用刀来回比划了一下,划到了该男子,该男子边跑边说回去拿枪,然后她和李大帅从乐乐城后门跑了。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4年1月6日1时许,他和姜某某吃完饭到乐乐城午夜吧,不知因为什么,几个人打姜某某,他过去后李大帅用刀砍他左胳膊和左手各一刀。1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4年1月6日2时许,他在乐乐城午夜吧靠卫生间的一个地方喝酒时看到从午夜吧外边进来三四个男子和一两个女子,其中一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手拿一把大砍刀及一女子拿一把尖刀奔另一桌叫老七的人去了。拿砍刀的男子用砍刀砍老七,紧接着那个女子用尖刀扎老七。具体扎到没有没看清楚,但这几个人走后,那个叫老七的人就躺在了地上。1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6日2时许,他和李某丙在午夜吧卫生间附近的一桌上喝酒时看到从午夜吧东门门口冲进四五个人,有男有女,其中最前面的是一穿白色衣服、手拿一把大砍刀的男子,他身后还有一拿尖刀的女子,奔对面桌一男子去了,拿砍刀的人用刀砍那桌男子,拿尖刀的女子也往前上,但该女子扎没扎对面桌的人他没看到。17、被告人李大帅的供述:2014年1月6日,他和李某甲、潘某某、李某丁、潘超在乐乐城小慢摇吧玩时,想认识和他一起跳舞女孩的对象姜老七,在与姜老七打招呼时双方发生口角。当他准备离开慢摇吧与该女孩打招呼时,姜老七往他这边扔一酒瓶子,他随后便跑。当他跑出去后见潘超手拿一把1米左右的砍刀,因当时他妹妹李某甲还在小慢摇吧里,他进去想找她,当他接过砍刀又返回到小慢摇吧时看见姜老七和另一男子拿啤酒瓶子出来,那男子看他进去便拿啤酒瓶子向他扔来,砸到他拿刀的手上,他用刀背砍了这个人一刀,被他砍坐在地,他回身拉着李某甲从小慢摇吧后门跑了。后来李某甲说在小慢摇吧桌子底下捡了一把刀,她用刀把姜老七给扎了。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大帅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有被告人李大帅原始供述、与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叶某某证言印证吻合,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帅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逞强耍横,持砍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大帅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大帅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大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煜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